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有效期
答:一是《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马府规〔2020〕5号,以下简称《原通告》)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过有效期。二是《马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设计(2021-2035年)》获得新的批复,马山县中心城区范围有所调整,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需要与新批复的县城规划进行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和《畜禽粪肥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等规范和政策文件。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
2.自然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4.《马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设计(2021-2035年)》确定的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县城总体设计有调整的,按新批复的县城总体设计执行)。
1.国家、自治区考核的水质断面,跨县(市、区)、开发区交界河流水质断面上游10公里水域范围干流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仅指马山区域范围)。
1.根据已批复的《马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设计(2021-2035年)》,确定的马山县中心城区域(县城总体设计有调整的,按新批复的县城总体设计执行)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二)县城区、镇和村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将禁养区由“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以内;村庄居民区范围内”调整为“城镇和村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根据《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三)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四)在禁止的区域进行水产、畜禽等养殖活动。”的要求,增加禁养区“水库管理范围区域:包括所有依法划定的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区域”。
据查,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全县国土总面积的39.02%,永久基本农田占全县国土总面积的13.66%,自然保护区以及城镇和村庄居民区等已占用马山大部分国土面积,这些土地是红线不可以使用,结合实际,调整限养区规定如下:
1.国家、自治区考核的水质断面,跨县(市、区)、开发区交界河流水质断面上游10公里水域范围干流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仅指马山区域范围)。
2.村庄居民区500米范围内。五、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禁止或限制养殖的畜禽品种有哪些?
答:禁养区、限养区禁止或限制养殖的畜禽品种包括在独立、固定的生产场所饲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
答:《通告》规定,除有法律和法规依据可禁止一切养殖行为的区域外,《通告》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禁止或限制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中养殖场指饲养某种畜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附件中《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详见下表)的养殖场,养殖小区指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5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附件中《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集中养殖场所。
禁止一切养殖行为的区域按相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养殖畜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设立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根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建成区范围内,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以外,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及畜禽粪便处理场,此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养殖畜禽;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设立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其他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真实的情况依法拆除或关闭,于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禁养目标。县城主城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以外,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二)限养区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还田利用需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和《畜禽粪肥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25)要求。到2026年5月31日,限养区内养殖场要实现粪污全量收集资源化利用或污染物达标排放;未实现全量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督促限期整改,如经整改仍未达到一定的要求的,依法限期拆除或关闭。
答:对于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内非规模化畜禽养殖,除有法律和法规依据可禁止一切养殖行为的区域外,其他区域的非规模畜禽养殖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畜禽养殖专业户及时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粪污实现全量收集并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集约节约用地,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变更登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粪污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养殖场落实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区域畜禽养殖行为做监督管理。县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姑娘江”水环境建设管理,依法查处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pg模拟器试玩入口免费